普通法大陆法(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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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包括法国德国以及前法西荷葡殖民地国家如日本泰国和土耳其其特点是基于法典,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判例在一般情况下非正式法律渊源,仅限于行政案件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 起源于英国,随后扩展至英国殖民地如美国;香港普通法与内地大陆法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法律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一法律渊源的不同 香港普通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英国普通法,并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色香港的法律制度深受英国法律文化的影响,保留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而内地大陆法则主要继承了。

一法律渊源的差异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特征,法律主要表现为制定法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不仅包括制定法,还包括判例法二法律适用的差异 大陆法系通常采用演绎推理方式,即从一般到特殊而英美法系则习惯使用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三判例地位的差异 在大陆法系中,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1 在法的渊源上,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存在显著差异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律被视为抽象的规范体系相比之下,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其法律目的在于解决具体的诉讼案件2 在法的结构上,两者关注的重点不同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实质内容,尤其是实体法的规定而普通法系则更加。

普通法与大陆法区别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普通法大陆法(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区别)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

普通法与大陆法的区别

1 法律渊源的差异普通法系主要基于判例法,其中判例对后续案件具有约束力相反,大陆法系侧重于成文法,即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准2 论证方法的区别普通法系通常使用归纳法,通过先例和事实来提炼法律规则而大陆法系更倾向于使用演绎法,即通过大前提小前提推导出结论的三段论逻辑3 审判。

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

1 法系差异显著,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核心,判例不具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判例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在法律创造中扮演关键角色2 法律分类各异,大陆法系区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涉及民法与商法等英美法系则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主,后者结合了公私法元素3 法典编纂传统不同,大陆法系遵循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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